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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采用ISPM15#制定的木质包装检疫法规情况

  1、美国

  通报时间:2003年6月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过渡期措施: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NPPO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在其新的法规完成前不采取其它措施。

  2、加拿大

  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4月1日

  过渡期:2004年6月1日-2005年4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自1999年1月4日起,输加货物木质包装须经除害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不带树皮、活虫及活虫痕迹;(3)如无木质包装,则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过渡期措施:(1)原指令中规定2004年6月1日前,仍可由出口国NPPO出具官方检疫证书;(2)现规定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标识的情况,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仍按原指令执行。

  3、墨西哥

  通报时间:2003年12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第五条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完全实施时间:其他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我国输墨西哥木质包装无特殊检疫要求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采用ISPM15#,检疫措施类似于美国

  过渡期措施:注:未见正式法规文本,仅见其官方网站信息。

  4、北美植保组织

  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三个北美植保组织成员将协调分阶段逐步实施ISPM NO15标准,现美国和加拿大已公布实施时间,预计墨西哥将于2005年中期正式实施。在第一阶段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不符合ISPM NO15号的情况。

  5、澳大利亚

  通报时间:2004年06月2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4年9月1日

  过渡期:2004年7月1日-2004年9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澳大利亚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6、新西兰

  通报时间:2003年04月2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3年4月16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所有木材和木制品(含经深加工的木制品,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在输入新西兰前,均需在出口国进行熏蒸除害处理,并由官方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质包装不带活虫、树皮、虫孔及土壤、树枝等附着物;(2)采用ISPM15#标准的,按规定处理并加施标识;(3)不采用ISPM15#标准的,可按新西兰提出的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

  7、欧盟

  通报时间:2003年11月1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3月1日

  过渡期:部分实施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或者木材含水量低于20%;(2)来自松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须进行除害处理并施加标识,并出具官方检疫机构植物检疫证书;(3)来自非松树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由官方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证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有去皮原木制成;或者根据ISPM15#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2004年6月30日前生产、修理、循环使用,但标识中不含有FAO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只能重复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3)对于撑木和木械要求不带树皮虫孔并进行除害处理,施加标识,过渡期至2007年6月30日。

  8、英国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同欧盟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总体要求与欧盟一致,但有些细节要求不一致,如标识中各要素的位置可以由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调节,特别是为考虑到标识的清晰度,IPPC的标志不一定要加施在每个单独的木箱上。

  9、韩国

  通报时间:2003年07月11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3)韩国将我国划为松材线虫疫区,输韩针叶木质包装全部要求热处理。

  10、阿根廷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不得带有活虫,树皮和活虫活动的痕迹;(2)出口商须有相关贸易单证中声明符合上述要求;(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海关将扣留直至进口商按SENASA要求进行处理。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尚未采用ISPM15#标准。

  11、巴西

  通报时间:2004年11月4日

  完全实施时间:待定

  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巴方认可的其它处理方法,并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标准,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照标准实施处理;(2)不得带有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痕迹。

  12、瑞士

  通报时间:2004年2月5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7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3、日本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导致有害生物侵入日本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当认为有害生物随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侵入日本的风险较高时,日本也将根据国际标准实施限制措施,并且该方针明确后,还将向WTO通报。

  14、南非

  通报时间:2004年04月27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过渡期:2004年11月1日-2005年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5、菲律宾

  通报时间:2004年06月03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6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部分执行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执行,具体文本未见。

  16、印度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国际标准对输印木质包装实施处理和加施标识。

  17、斐济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

  18、斯里兰卡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3月1日

  19、智利

  通报时间:2004年8月27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采用ISPM15#制定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2)除害处理标准和标识体系与ISPM15#要求相同。

  20、哥斯达黎加

  通报时间:2004年8月2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已经采用ISPM15#

  21、哥伦比亚

  通报时间:2004年7月9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按照ISPM15#要求,参与木质包装生产、销售、除害处理的企业需取得ICA的认可。

  22、土耳其

  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

  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要求进境木质包装不带树皮,并按照ISPM15#标准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23、尼日利亚

  通报时间:2004年9月30日

  初步实施时间: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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